华东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3-29浏览次数:892

华东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理,确保学校和创业大学生团队的合法权益及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是我校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校友创业探索、实践活动的平台,具有创业孵化器的功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基地内所有入驻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对基地进行整体规划、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评审专家组(评审组专家由学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成员、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和投资人、企业家等组成),对入驻创业项目进行评估、审定。

第五条学院下设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基地内入驻企业(项目)资格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入驻条件、流程

第六条入驻企业(或项目)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是华东师大在校生或毕业五年以内的校友;

2.企业或项目团队实际负责人必须是华师大全日制在校生或毕业五年以内的校友,项目团队核心成员原则上应为华师大全日制在校生、毕业生(毕业五年以内);

3.参加校招标办公开招投标的学生创业项目也须符合以上条件;

4.有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营运资金,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可行的商业计划书,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

5.项目研发的产品知识产权明确、项目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产业政策和符合环保规定;

6.经营类项目除必须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须具备经营所需的一切手续,如食品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7.自愿接受华东师范大学及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管理;

8.各项创业大赛、基金支持项目及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项目优先申报;

第七条孵化流程和规定

1.提交报名申请表及创业项目计划书;

2.入驻项目必须通过校创新创业项目评审专家组的评审;

3.签订基地项目入驻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4.接受创新创业学院基地管理办公室日常管理、指导、监督;

5.孵化期满,办理退出基地手续。

6.经过校招标办公开招投标并中标的学生创业项目由基地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四章服务及管理

第八条提供服务

1.孵化企业优惠:专家组根据入驻企业申请和项目的创新性和发展性,决定项目分别入驻苗圃、初创企业、成长企业或成熟企业功能区,苗圃项目免费入驻基地6个月(卡座),最长可延长到1年;初创企业可享受优惠服务费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成长企业可享受优惠服务费3-6个月,成熟企业原则上不享受优惠服务费(特殊情况需要扶持的将由项目评审专家组专题讨论决定),服务费按企业实际使用办公房的建筑面积收取,标准参照“沪强睿评报字(2019)22号”《华东师范大学拟出租所涉及的中北校区、中江同普及闵行校区等各项办公类房产租金市场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所涉学校同类办公用房租金)。

2.协助入驻企业(项目)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3.为入驻企业(项目)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4.协助入驻企业(项目)解决其他有关企业发展的工作;

5、为入驻企业(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环境卫生、安全等服务;

6、为入驻企业(项目)在入孵期间提供融资渠道和优惠政策信息服务;

第九条场地管理

1.入驻企业(项目)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转让,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入驻企业(项目)不得擅自对创业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3.入驻企业(项目)在基地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基地管理办公室报批;

4.入驻企业(项目)有维护基地健康发展的责任和义务,自觉配合基地管理办公室做好基地建设与宣传工作。

第十条经营管理

1.入驻企业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2.遵守创业基地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与基地签订的协议;

3.在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入驻企业(项目)需要使用多功能会议室等公共场所,需提前三天到基地管理办公室进行报批;

5、入驻企业(项目)要服从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无故不参加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活动达到两次的,取消入驻资格;

6.及时准确地向基地管理办公室报送经营报表和数据;

7.基地可邀请创业导师对入驻企业团队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

1.严格遵守学校相关安全规章制度,人员离开经营场所时,须锁好门窗,关闭电源;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违法信息,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3.入驻企业(项目)如因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承担一切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入驻企业(项目)成员发现安全隐患,须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和基地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卫生管理

入驻企业(项目)须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并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退出

入驻团队与创业基地合同期满,到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退出。

第十四条主动申请退出

因入孵企业(项目)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经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退出。

第十五条孵化期满退出

1.入驻基地的企业(项目),孵化期一般为1年,如确有需要延长孵化期的,需提前两个月向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延长,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延长的孵化企业一律不享受优惠服务费,入驻基地的企业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入驻企业(项目)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自动退出。

第十六条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基地管理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责令整改无效的创业团队,基地管理办公室有权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勒令退出。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二)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三)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大学生创业苗圃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

(四)不按期交纳服务费的。

第十七条入驻团队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0日内,须办理有关手续,撤出设备,清理场地。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