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创业场地扶持

发布时间:2020-10-29浏览次数:240

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陀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普人社〔201559号)

二、补贴范围

本区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分公司等企业分支机构及劳务派遣公司除外)、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且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处于劳动年龄段(享受养老待遇的除外)的。

三、申请条件              

1、在本市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且自201611日起入驻经本区认定的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

2、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处于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的(享受养老待遇的除外)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3、申请人为创业组织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4、注册地、经营地均在普陀区范围内;

5、创业组织在注册地或经营地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满半年及以上;

6、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缴纳房租,且本人承诺无转租行为(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除外);

7、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8、接受本区创业指导服务。

四、补贴标准

1、根据创业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稳定就业的情况来确定,每吸纳一人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元;

2、区参照市级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标准另给予区级创业场地补贴;

3、市、区补贴总额以创业组织在同一区县内注册地或经营地的实际发生租金为限。

五、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起的3年。

六、提供材料

1、《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

2、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3、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4、个体工商户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5、企业开户许可证或者指定银行创业者本人实名制结算账户;

6、《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

7、申请期限中最后一个月的缴税证明;

8、招用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

9、申请期限内的注册地或经营地房租协议及房租支付有效凭证;

10、注册地或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

11、创业组织从业人员数到达10人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工资单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2、《普陀区创业扶持政策申请表》。

申请须携带上述基本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要求及流程

1、符合条件的创业者须在发证之日起的36个月内,向经济组织注册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首次申请,之后每6个月提出申请;

2、创业场地扶持(市级)须逐月申请,对已发放补贴费用后再申请之前房贴期限的,不予受理;

3、同一创业者开办一家以上小微企业的,该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4、对有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嫌疑的申请企业,将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一旦核实,立刻中止补贴申请;

5、其他未提及的规定以文件为准。

八、受理部门

创业组织注册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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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

51987655*5915

真金路459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