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1)在本市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
(2)创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的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3)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创业组织租赁合法、独立的经营场所并稳定经营满6个月;
(5)创业组织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房租。且无转租行为。
二、补贴标准
(1)房租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实际吸纳本市户籍人员数为准,年度人均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年;
(2)2016年1月1日之后,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劳务派遣公司除外)、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再给予每人1200元/年的房租补贴。市、区两级补贴总额以创业组织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
(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4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操作意见》沪就促[2016]4号,《关于落实本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闵人保规发[2016]5号。
四、适用范围
法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需是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并在本区注册经营小微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2016年1月1日起注册的企业还可享受区级房租补贴。
五、办理机构
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六、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创业者,可以申请房租补贴: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三)租赁合法、独立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满6个月;
(四)创业组织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房租,且无转租行为(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除外);
(五)创业组织需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补贴总额以创业组织在注册地或注册所在区县内一处经营地的实际发生租金为限。
(七)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本组织连续用工和缴费满一个月可以计入补贴范围,按实际月份计算。
(八)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认定)起的3年。
七、申请材料
(1)《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2)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4)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地产权证复印件;
(6)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房租支付凭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性质需提供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性质需提供法人个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8)无转租承诺书。
八、办理流程
房租补贴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应在注册登记起的36个月内,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向注册或实际经营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的申请。
2、街镇相关创业服务部门在收到房租补贴申请材料后,对于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
3、初审无误后送交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部门进行复审。
4、复审无误的房租补贴材料可以进行相关的受理及操作支付。